縣府說我可以就業。
如果縣決定您可以工作,縣在 12 個月內只能給您三個月的一般補助或一般救濟。如果您認為自己因殘障或疾病而無法工作,請告知縣政府。縣政府可能會請他們的醫生為您檢查,或要求您的醫生出具聲明。
如果縣政府說您可以工作(您「可以就業」),縣政府應就此向您發出書面通知。如果您認為縣政府的決定是錯誤的,您不能工作,您可以上訴,並由獨立的聽證官審理您的案件。書面通知應告訴您如何上訴及上訴期限。如果縣政府沒有說您可以工作,但在三個月後終止您的福利,您可以上訴。
一旦您提出上訴,您將有一個聽證會,讓您解釋您不能工作的原因,並由聽證官決定縣政府的決定是對是錯。如果聽證官判定您是對的,聽證官可以命令縣政府繼續向您支付超過三個月的福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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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查看書面通知或書面通知背面有關如何上訴的說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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